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叮咚,手機彈出一條新聞提示:最高法對婚姻法24條補充規定:非法債務不受保護。

這條補充規定主要有兩個解釋:1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,虛構債務,第三人主張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2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、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,第三人主張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是不是大快人心,終於不用再為人渣們的渣債務背黑鍋了,那種串通別人給自己伴侶使絆子騙錢的“好日子”也走到頭了。對於婚戀中的人渣,我忽然想吟詩一首:中國那麼多兵器你不學,偏學劍; 上劍不學學下劍; 下劍招式那麼多,你學醉劍; 銅劍鐵劍你不學,去學銀劍! 終於,你練成了武林絕學:醉銀劍 最後達到人劍合一的境界---劍人

吟詩結束,回歸正題,在婚姻中,還有那些法律上的常識我們必須瞭解,以便於更好的保護自己呢?

你知道哪些算個人財產,哪些算共同財產嗎?

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,包括你們的工資啊、獎金啊、年度分紅啊、你們公司產生的收益啊、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啊,甚至,你開通個分答回答問題得到的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。LV

但是這裡面也有個要注意的點,我有個朋友結婚後因為各種問題和丈夫鬧離婚,他們現在住的房子是我這朋友的爸媽贈予給她的,但她丈夫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,要求分割。後來鬧到法院,法院不支持她丈夫的分割要求,因為贈予合同上明確寫了,這套房子是贈予我這朋友個人的。像這種明確寫明贈予其中某一方的財產,就不屬於共同財產啦。

個人財產就是指你通過勞動所得的個人合法收入。主要包括婚前財產啦、醫療費生活補助啦、被贈予的財產啦、還有一些私人的專用品。

這裡面也有個需要注意的點,我們知道,你婚前署名自己的房子在婚後還是你個人的,除非你要在房產證上加上伴侶的名字。如果你婚前的房子在婚後出租出去了,你們倆人又共同買了新的房子,那麼你個人的那套房子獲得的租金,甚至於你將來賣掉那套房子獲得的增值部分其實都屬於你個人財產,並不屬於共同財產。

共同財產裡估計占比重最大的就要數房子了,如果你們倆結婚後,你爸媽出錢給你買了套房子,並且把房子登記在了你名下,那就是你的個人財產,跟對方沒毛關係。

But,另一種情況,你們倆結婚後,你爸媽和他爸媽共同出錢給你們買了房子,不管在誰名下,都是共同財產。哪怕是你爸媽出了100萬,他爸媽出了2000,那都算夫妻共同財產,只不過將來如果要離婚分割財產,你們分割的比例也不同,要不然就太特麼傷人了。(戳我看更多因為彩禮、婚房鬧崩了的案例)

還有種情況,我有個男性朋友就碰到過。他在結婚前自己出錢付了首付買了套房子,房子也在他名下,結婚後和妻子共同還貸款,倆人甜甜蜜蜜過了兩年,後來就一直各種吵架,誰勸也不好使,就商量著要不離婚吧。

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認為房子還是歸我這朋友所有,包括這未還完的貸款,但是之前倆人共同還貸的那部分必須計算出來還給對方,後來只有找銀行把這兩年的還貸情況算了算給了對方。我這朋友跟我說,哪怕感情破裂了,也別因為錢而覺得沒面子,該怎麼算就怎麼算,這是對彼此的尊重。

當然,還有個法律小常識是特別用於保護女性的。

女方在懷孕期間,分娩後1年內,中止妊娠(流產墮胎什麼的)後6個月內,男方不能提出離婚,除非女方同意。說起這個我想起個比較奇葩的事情,還有女的為了挽留自己丈夫,假懷孕,說啥也不讓他離婚,哎~沒聽楊坤唱的那首《無所謂》嗎:破碎就破碎,要什麼完美,放過了自己,你才能高飛!無所謂~無所謂~~

如果你們有婚前約定的行為,約訂婚後財產怎麼算,都是誰的等等的,只要形成書面形式,那就是你們自己樂意,可以不按照上面說的那些辦,千金難買你倆樂意嘛,你們開心就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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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傻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